外汇管理局作为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具有详尽的规定和解答。对于广大用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问题,以下是整理的相关答复内容,以供参考。
一、《细则》第二条明确了管理对象,即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对于按照《中外合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汇收付需遵循《细则》的规定。对于合作经营项目未组成法人的,中国合作方按国营企业管理,而侨资、外资合作方则按相应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管理。
二、《细则》第五条规定了外资企业在勘探、开发、生产等阶段的资金存放问题。外资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资金,可以存放在经中方同意的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这不仅仅限于勘探阶段的外方出资,还包括合作开发、合作生产阶段的外方投资部分。在以上阶段中,外方投资部分可以存放在境外,但需要得到中方同意;而中方投资部分应存放在境内的银行。其中,“中方”指的是合同方。
三、《细则》第六条规定了关于在外国或港澳地区开设外汇存款账户的问题。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批准。除非从事特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资企业,其他三资企业一般应将外汇存放在中国境内。如有充分的理由需要在境外开户,除了业务需要外,一般不予批准。对于经批准在境外开户的企业,对其境外收付范围和最高金额会进行适当的限制。
四、《细则》第八条规定了外籍职工和承包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需依法纳税。不论收入的地点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或者收款人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都应缴纳税款。具体的缴税方式应遵循税务部门的规定。
五、《细则》第九条规定了三资企业必须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关于报表的种类、报送时间等,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于报表需附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的要求,如当地没有注册的会计师,可以委托附近城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六、《细则》第十条规定了三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可以按照中国进出口贸易结汇的规定办理。符合一定条件的产品销售可以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结汇。
七、《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了三资企业在境外的账户管理。其出口所得的外汇需按规定调回并存入国内账户,并办理出口外汇核销手续。未经批准,三资企业不得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在境外。
八、《细则》第十二条明确了三资企业与外贸单位的交易可以经审批后以外币计价、结算。审批权限在省(市、自治区)经贸厅(局),超出时需报请上一级经贸机关。三资企业向非外贸单位购买商品的外币计价、结算则需经外汇管理分局批准。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其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在依法纳税后,扣除在中国境内的消费支出,剩余部分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全额汇出。这些外汇汇出将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企业需要向开户银行提供详细的清单,包括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名单、每个人的工资和合法收入金额、在中国境内的消费支出数额以及申请汇出的金额。申请手续可以按季度进行办理,并且在汇出时需要提供纳税凭证。当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在合同期满离开中国时,如果仍有未用完的人民币,在核实其确实为工资积累的前提下,合理数额可以批准汇出。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应对其在中国境内的税务债务负责。对于合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来说,他们需要对其自身的税务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此这些投资者的责任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通过123律师网(12364.com)在线平台联系律师,他们将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