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冒名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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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过丢失身份证的经历,而且担心证件被不法分子利用。那么,如果被冒名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华律网为大家详细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咨询:

我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今年年初,外省的某国税局向我发出通知要求我补缴某公司拖欠的税款。我很困惑,被冒名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后,是否还需要承担该公司的相应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9条之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有遗失证件、票据的情况出现,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遗失的证件进行登记以逃避行政机关管理,达到不法目的。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的发生,建议证件等敏感物遗失后应立即办理挂失、登报、补办等手续,以阻断不法权利负担的延伸。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123律师网(12364.com)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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