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拍卖详解:概念、审查要点与实践指南

股权拍卖详解:概念、审查要点与实践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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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拍卖的执行难题与审查要点

在执行工作中,特别是在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本案标的巨大,涉及面广,同时涉及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案外人申请与执行其他财产的问题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某公司持有3100万股国有法人股,依法应强制执行。作为案外人的华公司提出申请,请求暂停拍卖本公司股份,转而拍卖其提供的红狮公司的股权以替公司偿债。关于这一申请是否允许,是本案中的一个特殊问题。

虽然《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所有权人,但第八条同时规定,如果股权持有人或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应当首先执行这些财产。华公司虽然不是被执行股权的持有人或所有权人,但从减少法院执行拍卖国有法人股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出发,法院在执行国有法人股时应持慎重态度。只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应尽量避免执行国有法人股。华公司主动向法院提供红狮股权供拍卖,虽然有其自身利益考虑,但这并不损害冠生园公司的债权实现。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在此情况下停止拍卖国有法人股,转而先执行红狮股权,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应准许股份公司的缓拍申请。

二、关于股权评估报告的审查

1.审查评估报告的方式

《规定》要求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对于法院如何审查评估报告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评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基于当事人或法院的委托对执行标的进行评估。执行法院只需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有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特别是异议针对的是评估中的实体问题时,法院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实体审查。评估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执行程序的公正运行以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实体问题应有审查的义务。

2.股权价值的界定

对评估报告的实体审查的核心是审查其对被拍卖的股权价值的估价是否准确。评估机构可能会认为股权价值应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国有法人股变现价格进行评估。法院在《规定》第九条中所指的“股权价值”并非指国有法人股的市场变现价格,因为这个价格受到股权交易市场行情的影响,波动较大,并不能准确反映国有法人股的真实价值。法院更倾向于认为,“股权价值”应指评估时该国有法人股所代表的上市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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