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已经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在规定的认缴期限内,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进行出资。那么,对于认缴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下面由法律专家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能为读者带来一些帮助。
一、认缴期限未到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认缴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他们不被视为未履行出资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即使认缴期限未至,股东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不仅应足额缴纳给公司,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关于虚假出资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不履行真实的出资义务,或者违反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等,从而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与未交出资款有所不同,前者是通过无代价取得股份的欺诈行为,后者则是未交出资款也未获得股份的违约行为。
在实践中,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1. 通过提供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来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 通过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进而获取公司登记;
3. 虽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4. 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值;
5. 单位股东为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 对投入的净资产未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等。
关于股东虚假出资的问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通常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较为困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股东是否虚假出资,原则上应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并不严苛,只要能提供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未虚假出资。
以上内容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认缴期限未满的股东一般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则可能需要。如需法律帮助,欢迎读者咨询法律专家或到相关网站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