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还建房居委会办理所有权证明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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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进行房屋拆迁时,拆迁方需要对被拆迁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些补偿通常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那么关于拆迁还建房的所有权证明问题,居委会是否可以办理呢?下面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大家解答。

关于拆迁还建房的所有权证明问题,根据我国的《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确认是以登记为准的。而这个登记的机关应该是房屋管理部门,而非居委会。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过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经过登记,那么就不会发生效力,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可以不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关于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机构进行办理。国家对于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具体的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规定。

当我们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以及不动产的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对于拆迁还建房的所有权证明问题,居委会并不能办理,而应该由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办理。

在此,123律师网(12364.com)温馨提示: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正式施行,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将同时废止。如果您对《民法典》涉及的其他问题存在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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