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发起人认定
第一条:为了设立公司,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被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的行为导向包括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出资或股份以及履行公司设立的各项职责。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设立时的全体股东都是发起人;而在股份公司中,只有部分股东是发起人。
二、关于发起人以自己名义或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的责任认定
第二、三条:当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确认该合同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且相对人并非善意,则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三、关于公司未成立时债务的承担问题
第四条:如果公司因某些原因未成立,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责任的发起人可以向其他发起人追偿,追偿的标准可以是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或者均等份额。如果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以向其主张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具体责任范围根据过错情况确定。
四、关于发起人侵权责任的处理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和无过错的发起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五、关于认股人违约不缴股款及出资财产有问题时的处理
第六、七条: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该募集行为有效。如果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向其追责。如果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或者利用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取得股权,应参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处罚时,股权应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一、对于没有处分权的情况,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其中就涉及到了善意取得的问题。
二、对于那些使用违法犯罪所得货币进行出资的情况,只能处理相应的股份,而不能直接从公司中提取现金。
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规定,当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如果符合以下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1. 受让该财产时受让人是出于善意的;
2. 该财产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的;
3.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经完成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若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财产所有权,则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赔偿损失。对于其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可参照前两款的规定。
第八条关于出资问题,如果出资人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了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或未解除,人民法院会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读:此条规定主要讲述以问题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的情况。
1. 问题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和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
2. 提出主体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
3. 法院会给予一定时间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与未履行出资义务有明显的区别。
第九条中讲到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如果出资人未依法评估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要求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评估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值,则视为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评估价值显著低于应出资额时,才能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读:本条主要讲述非货币财产出资未进行评估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描述了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情况。如果这些财产已经交由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要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会给予一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手续的,即视为已履行出资义务。若出资人主张自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法院会支持其主张。反之,如果已经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则不支持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张。
解读:此条主要讲述需要交付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财产出资情况的处理方式。
1. 此类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土地及需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
2. 已经交付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法院会给予合理期限补办手续。
3. 已经办理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的,需在实际交付后享有股东权益。
4. 由此可见,用于出资的资产需交付并完成相关手续后,才能实际享有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详述了以其他公司股权进行出资的问题。当符合以下条件时,人民法院会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 出资的股权是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可依法转让的;
2.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负担;
3. 出资人已完成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 出资的股权已进行价值评估。
若不符合前述条件,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要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会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措施。若逾期未补正,则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股权出资未进行价值评估,则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此条主要讲述以其他公司股权进行出资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关键点包括股权的合法性、可转让性、无权利瑕疵及负担、已完成转让手续和价值评估等。
第十二条在公司成立后,若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发现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请求法院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1.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再次转出;
2.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三)伪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人为增加利润并进行分配的行为;
(四)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投资资金转移出去;
(五)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抽回出资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种行为需受到严肃查处和打击,确保公司运作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