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回购在章程中的约定探讨:能否自主约定股权回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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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回购,投资者与目标公司间的补偿条款有这样的疑问:如果能让投资者获得相对固定的收益,那么这种收益是否会脱离目标公司的实际业绩,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而股权回购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效?接下来,我们将通过123律师网的解答来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一、股权回购能否在章程中约定?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公司为部分股东回购投资人股权时是否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还需要考虑股权增资款的归属问题,是归股东所有还是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成为公司资产并为公司带来收益。在股东不能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时,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下,保证人为股权回购提供的担保符合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规定。这种保证责任不以回购不能为前提,而是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股权投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投资人应分得的固定利润数额,但该数额是以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为前提,且约定原股东对预期利益进行补足,那么原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并非担保责任。投资者通过投资成为公司股东后,如果公司原股东承诺固定收益率作为投资分红,且在约定业绩目标无法实现时,由原股东无条件回购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份,这种方案是可行的。

二、关于协议回购

当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决议事项时,对该事项投否定票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可与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没有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三、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

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或公司外受让人;如果出现《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这些法定情形包括: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五年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以及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等。股东还可以按照《公司法》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自愿解散公司,或者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通过123律师网的解答,我们了解到股权回购在章程中的约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特别是在大股东对未来股权转让的约定和安排时,需要仔细考虑是否可能会损害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是否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股权回购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关于股权回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推荐的文书:合伙企业公司章程范本、创业阶段公司章程、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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