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是隐名股东,而隐名股东在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一个企业经济效益良好的情况下,隐名股东通常会主张股东的权利;但是在一个企业连年亏损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则可能会主张债权人的权利。隐名股东的行为可能会侵害企业的整体利益,对显名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合法认定隐名股东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才能合法地认定隐名股东呢?下面由123律师网为您详细讲解。
对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结合不同的条件进行分析。我们需要明确隐名股东的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与隐名股东有关的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对内承担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另一类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纠纷等等。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我们需要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处理公司法问题的基本原则,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角度入手。具体而言,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公司内部,这种契约改变的仅仅是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只要这种契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属善意,就应该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在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是在追求效率的确保商事主体的信用和正常的商事秩序。在涉及第三人时,需要迅速、准确、权威地判定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谁是法律所确认的股东。因为登记的形式主要是对外,是为第三人更容易判断和辨识。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际特征更有意义,也更容易辨识。
既然显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并拥有股权,那么就有与第三人交易的自由。至于其是否实质上拥有股权,则要看其与隐名投资人的协议约定,这便属于公司的内部问题了。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应以形式为准。凡是已经工商登记的事项,除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属于虚假陈述外,均推定为真实事项并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隐名股东对确信登记真实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具备股东实质特征对抗,以此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
隐名股东的认定主要从“形式说”的坚持外观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实质说”的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理论基础、“折衷说”的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原则上加以区分认定。希望这些讲解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有新的问题,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