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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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行为

1. 不得对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单位或项目,发放相关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或给予批准。

2. 对于已经获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单位或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3. 发现存在职业病危害可能的用人单位,若这种危害可能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必须立即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 禁止任何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动。

二、法律依据

上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进行。

三、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规定

1. 卫生行政部门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和国务院所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国务院部门需在其职能范围内,对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

2. 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部门亦需在其职能范围内,对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

3.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合作,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发放相关证明文件或给予批准。希望以上内容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点击下方咨询按钮或访问123律师网(www.12364.com)与专业律师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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