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对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其中,北京大学教授巩田提出了强烈的批评。他认为该草案未能坚守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过度强调私有制,与宪法精神背道而驰,甚至偏离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必须对财产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澄清。
财产权是社会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一种规范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关于稀缺资源使用行为的规则。从静态角度看,财产权的主要作用是减少外部性,确保资源使用行为的后果与决策者紧密相连。拥有财产权的人需要承担其决策带来的成本和收益,这将激励他们寻找能够最大化资源价值的使用方法。这就是所谓的“外部性内部化”。
为了更直观地解释财产权的作用,我们可以引用经济学中的“公地的悲剧”这一经典寓言。假设有一块草地是村民们的共同财产,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放牧。因为没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导致每个人都倾向于增加放牧数量以获取更多个人利益。但当放牧数量超过草地的承载能力时,草地就会退化。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个人增加放牧的收益由个人获得,而损失却由全体村民承担,即成本被外部化了。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确立排他性的财产权,使成本内部化,激励所有者合理管理草地资源。
从动态角度看,财产权的作用在于为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在经济活动中,投资和收益往往存在时间间隔,如果没有财产权的保护,就可能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如投资后收益被他人侵占。这种情况会导致人们不得不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自我保护,甚至放弃有利的交易机会。财产权的存在能够降低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鼓励人们进行长期投资和资本积累,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