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条件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对股东会相关决议投出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1. 当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该五年内公司持续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之利润分配条件时;
2. 在公司合并、分立或主要财产转让的过程中;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而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以使公司继续存续的情况。
二、法定程序
若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的60日内,股东与公司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则股东可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的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约定与法定的关系解析
1、法定规定
大部分条款属于此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 当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参与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此项表决需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是法定资本实缴的要求;
3.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是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明确规定;
4.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这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对于监督机制的时间规定。
2、约定内容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是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
3、先法定后约定的原则
公司章程在制定时,应首先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可以自由约定部分内容,但这些约定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例如:
1.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选定;
2. 当公司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 公司对外投资时,也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先约定后法定的原则
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中,对于某些内容,公司可以完全自由约定。只有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
1.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可事先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优先认缴出资;
2.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行使,虽通常按出资比例进行,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由约定,只有在公司章程无相关规定或全体股东无另外约定时,才需在会议召开前15日进行通知;
4. 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时,如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则按照章程约定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行的也为各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充分的协商与约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