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的行使方式有着明确的规范。其中,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同时也可以直接查阅会计账簿。关于股东是否能够复制会计账簿的权利,法律并未明确赋予。这一规定背后的意图究竟是立法疏忽还是立法者的有意为之,仍难以断定。
笔者认为,仅允许股东查阅而禁止其复制会计账簿的做法,实难让人信服。这样的规定不仅阻碍了股东行使自身权利,也限制了查账权应有的作用。试想,对于股东而言,查账的主要目的正是为了查看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若在查阅过程中发现问题却无法复制,那么股东事后深入研究账簿的可能性将降至最低。
应当调整现有规定,允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复制公司账簿甚至是原始凭证。立法者或许担心公司账簿一旦被复制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不应该是单纯限制股东的复制权,而是要强化股东的诚信义务,加大追究股东泄露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行使查账权必须具备正当的目的。《公司法》在赋予股东查账权的也强调了查账的正当目的性。刘海教授指出,“正当目的”通常包括调查公司财务状况、股利分配政策的妥当性、股份真实价值等多项内容。
查账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据《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股东在行使查账权时需遵循一系列步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账目的、公司实质性审查、提供查阅的会计账簿等。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请求法院介入并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或遇紧急情况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三,查账权的行使需兼顾公司利益。法律赋予股东查账权的目的在于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并促进公司合法运营。若股东滥用查账权以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并泄露给竞争对手,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查账权的行使应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关于查账权的范围应当扩展至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实务中对此存在不同看法,但笔者认为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因为原始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制作依据,具有最大的真实性和造假难度。
股东查账权是公司治理及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权利。新《公司法》虽已做出相关规定,但仍可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该制度。建议在公司成立之初,中小股东应争取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查账权做出明确规定,使其成为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这样不仅能均衡各方权益,更能保障公司的合法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