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属于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这一行为,那么股权转让依然有效。针对这种情况,纠纷通常分为两类。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如果没有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这种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先通知公司,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如果期限内有超过半数的股东表示追认或不提出反对意见(默认同意转让),且不同意的股东不愿购买或想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那么法院会判令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有其他股东表示愿意以相同或更高的价格购买该股权,则视出让人的意愿而定。如果出让人选择与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转让,那么原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但他们可以要求出让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出让人应返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及法定利息。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受让人的变更诉请进行处理,否则只能审理原诉请或驳回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而不会主动干预当事人的私权。如果在一定追认期限内仍不能满足公司法相关条件,则该转让合同无效,不支持继续履行。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纠纷可按无效返还及根据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处理。
二、公司提起确认股权出让无效之诉的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出让股权的股东需负责举证。如果在期限届满前,他们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且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表达购买意向或报价低于受让人,则该转让合同有效。如果公司提起确认之诉时,出让人已将股权登记在受让人名下,这表明其他股东已知情并同意转让,因此该转让合同也视为有效。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转让合同无效。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受让人与出让人之间的纠纷属于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公司与出让人之间的纠纷则属于第三方关系。通常应另行起诉,处理时按照无效返还及按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