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转让方的主要责任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相对应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转让款项。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即为股权。对于转让方来说,其交付股权的义务实际上更多表现为一种通知义务,即正式书面通知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事实以及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
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将股权转让的结果记载在股东名册是公司的职责。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公司章程修改、工商登记变更等事项,也应由公司负责处理。公司董事会应承担及时办理这些手续的义务,而其他股东则负有配合和协助的责任。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这些义务,受让人可以依法起诉公司,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并无义务监管或判断转让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个人认为,一旦转让方以书面形式将转让事实通知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之间即视为完成。受让方即可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且被视为正常状态。因为公司此时已经明确知道股东情况发生了变化,而更新股东名册既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能够自主控制的行为。公司不能因其未及时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而拒绝受让方的主张或行使股东权利。只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受让方的相关主张。
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当股东名册的记录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不一致时,应以股东名册为准。由于登记而加强了其公示和公信的效果。但在公司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情况下,由于股东变动到其变更登记完成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为了避免在办理换发股票、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股权虚置或股东权利真空状态,我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以公司原有合法股东依法书面通知公司股权转让情况之时为新老股东权利的交接点,并促使公司以最高效率办理相关登记。在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新股东的股权处分权会受到一定限制。如果新股东对外宣称自己为公司股东,那么应提供公司换发的股票、出资证明或股东名册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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