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为基准的股东权利范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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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明确国有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关部门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123律师网(12364.com)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关于股东的权利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的主要范围为: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 查阅权。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查阅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3. 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公司的股东具有“人和”的条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即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4. 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5. 红利的分配权。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

6. 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分配权。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是实际的操作性是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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