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创立发起人职责重大,需依法筹办创立公司事务。那么,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呢?让我们深入了解下。
一、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包括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出资或股份并承担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员。发起人的责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公司因故未能成立,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有权要求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相关费用和债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则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无辜的发起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公司成立后确认上述合同,或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则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则不承担合同责任。
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知识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若要扩大筹资渠道、提高规模、增加公开性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可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这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包括:变更的合法性、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股份的折合、变更的增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承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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