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编号:工商企字[XXXX]第XXX号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国务院国函<1991>24号文件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冶金工业部已对直属企业的名称进行了规范化处理。我局赞同其工作成果,现将相关企业名称变更的表格附上。
对于表格中冠以省、市名称的企业,如果在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且不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有重复或近似之处,请按照“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一栏中的名称进行变更登记。
对于表格中未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以及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我局已经批准,请登记主管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寄送至我局企业登记司备案。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变更表(详见附件)
XXXX年XX月XX日
注:文章字数与示例文章字数相近,具体字数以实际计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