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股权转让欠款争议仲裁案,该案源于申请人A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签订的《协议书》。本案程序遵循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起实施的仲裁规则。以下是详细解读:
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而由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据仲裁规则为其指定了仲裁员。双方均未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因此仲裁委员会主任也依据规则为其指定了首席仲裁员。这三位仲裁员于2000年共同组成了仲裁庭,审理此案。
案件先后于2001年4月20日和6月21日在北京开庭。两次庭审均有双方派出的仲裁代理人出席,双方进行了口头陈述、回答仲裁庭提问以及辩论。
本案已经审理结束,仲裁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现有书面材料作出裁决。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概述: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包括:被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违约金、律师费及实际开支、以及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
申请人诉称的主要内容为:合营企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合营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后因湖省D旅行社资金问题,提出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申请人。经过多次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得以签订并执行。随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增至504万美元,但由于部分股东无法或不愿认缴增资,最终确定了新的股权比例。
二、申请人的主要仲裁请求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申请人还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实际开支、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申请人的这些请求均基于合同和法律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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