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创建初期,若股东未能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项请求,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予以支持。当公司的发起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他们有权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
此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尤其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的第十三条。
二、股东出资的多种方式
股东出资的方式并非仅限于货币一种形式,还包括以下多种方式:
以货币形式出资。成立公司需要一定的流动资金,用以支付创建时的各项开支和保障公司运营。股东可以使用货币进行出资。
以实物形式出资。这里的实物通常指的是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均可作为出资。
以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身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出资。
还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土地使用权估价后作为对公司的出资,从而使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支付场地使用费。前者是股东的一种出资方式,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相关方有权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出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仅限于货币,还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可以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