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司作为一家煤炭企业,拥有两家子公司的控股权超过60%,现面临今年需要申报资产损失的情况。那么,关于这两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流程,是我司进行审批,还是由子公司董事会进行批复?鉴于我司对子公司的资产只有60%的控股权,是否意味着我们没有权力批复所有资产损失,而该事项应由子公司董事会确认即可?
回答: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中的定义,企业所称的资产是指其拥有或者控制的、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这为我们在后续的讨论中提供了清晰的资产界定。
接着,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中的条款,当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内部程序进行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企业内部的相关责任部门需进行取证工作,并提交报告,报告中需详细阐述资产损失的原因和实际情况。
企业的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将进行责任追查,并提出结案意见。
若资产损失涉及法律诉讼,企业则需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
经过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并按照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提交给董事会或者经理(厂办)办公会进行审定。
基于以上规定,子公司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其内部的管理制度,提交给董事会或者经理(厂办)办公会进行审定。对于投资方来说,不需要再提供额外的审批文件。您公司作为控股方,无需再次进行审批;而子公司固定资产的报废及资产损失的确认,应按照子公司的内部程序,由其董事会或相应管理机构进行批复。鉴于您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控股权虽未达100%,但依然占主导地位,故在资产损失的申报上,主要还是依据子公司的内部程序进行。该事项应主要由子公司董事会或其管理机构确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