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股东权利滥用的问题,其根源可以从市场结构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两方面来探讨。证券市场作为改革开放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并非完全基于成熟市场经济环境的自发形成,因此其中存在许多与市场经济核心要求不相符的问题。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划分及其差异对待,正是大股东权利滥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
上市公司股本主要分为流通股(社会公众股)和非流通股(主要是国有股和法人股)。在证券市场中,占比较大的非流通股无法自由交易,而约三分之一的流通股则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这种股份的取得成本存在巨大差异。流通股通常是通过一级市场的溢价发行和中签,以及二级市场的交易来获取,其成本远超过大股东取得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成本,两者的成本差距可能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
这种巨大的成本差异导致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控股地位。他们廉价获取的股份使其具有绝对的优势,可以在股东大会中行使召集权、提案权和投票权。由于非流通股无法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股票增值利益,且无需承担股票价格下跌的损失,这使得大股东与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这种现状决定了他们对权益的关注角度不同。
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股本的这种划分和区别对待,已经违背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法律制度的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和自由转让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中确实缺乏针对大股东权利的限制以及中小股东的特殊保护条款。当中小股东受到侵害时,他们缺乏民事诉讼机制来维权,这正是大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根源。与此相比,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包括中小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类别股东大会议决制等一系列制度,以防范大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监事滥用优势权利,并为中小股东提供司法救济。
虽然我国《公司法》也强调保护股东权益,但具体内容相对较少。关于防止大股东权利滥用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指导。《公司法》虽然规定了某些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规定的情形过于狭窄、缺乏民事赔偿责任等。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虽然对上市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些指导,但由于其效力有限且缺乏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实际上很难真正解决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相关内容条款使其具备可操作性以有效约束大股东的行为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证券市场自诞生以来,一直存在着股本结构问题和法律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大股东们肆无忌惮地掏空上市公司,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尽管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采取了加强监管和加大打击力度等措施,依靠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来制裁这些行为,但这些措施只能暂时和局部地解决问题,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大股东的恶意行为。由于行政监管资源的有限性和行政处罚的局限性,大股东侵犯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依然难以根治。
要防范大股东侵权行为的发生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必须从源头解决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问题。目前,上市公司不同股本构成导致的各类股东权利义务不平等的问题亟待解决,也就是要解决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权利、义务分裂的问题。具体而言,应该实现以下几点: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价格应该一致,股东的取得成本也应该是相等的。
要实现价格和成本的统一,必须让非流通股实现流通。
实现同股同权是解决问题的最终结果。这样才能让股东们真正享受到平等的权益。
经过多年的发展,证券市场即将走完初创阶段。当初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建立的证券市场的股本结构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特别是在加入WTO后,制度性分割的非流通股已经到了一个必须改革的时候。非流通股的流通主要涉及到国有股的减持,这是一个需要兼顾各方利益、统筹考虑和施行的系统工程。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给整个市场和国民经济带来阵痛,但这是必要的改革,否则积重难返,后果将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