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核算方法转换的几种情形

长期股权核算方法转换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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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不再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而是将其作为金融资产(通常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处理。以下是关于核算方法转换的详细解释:

1. 因增资引起的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

当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的总和,作为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转为成本法核算时应转入当期损益。

2. 因增资引起的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

对于原本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若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处理后,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并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为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为取得新增投资而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若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转入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3. 因减资引起的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

若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导致持股比例下降,无法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剩余股权进行处理。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需按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处理。

4. 因减资引起的成本法核算转为金融资产

对于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因部分处置导致持股比例下降,无法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5. 因减资引起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当投资方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需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进行调整。

6. 因增资引起的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当投资方因追加投资导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时,无需追溯调整,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股权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涉及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时应将其转入当期损益。

7. 因增资引起的权益法转为权益法(特殊情形)

若投资方因增加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为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应继续采用权益法对股权投资进行核算。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需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登陆专业法律网站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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