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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起人未按预定时间召开创立大会,股东是否有权要求退股?
当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时,股东确实有权要求退股。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发起人必须在三十天内召开创立大会。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未如期召开大会,认股人有权要求返还所缴纳的股款,同时加上银行同期的存款利息。
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验资流程,也需特别注意。《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明确指出,股款缴足后,必须经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关证明。创立大会的召开,应在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且该大会应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共同组成。
若发行的股份在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内未能募足,或者股款缴足后三十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同样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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