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公司在章程或出资协议中可规定同股不同分配权及不同优先出资权。根据第35条,股东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分享红利;当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公司也可通过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税后利润,第167条对此有相应规定。
2. 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也可特别约定同股不同表决权。虽然一般情况下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如有其他规定则例外,第43条明确了这一点。
3. 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方面更加灵活,不再受其他股东阻挠的限制。第72条对股权转让作出了宽松的规定,手续简化,无需签署股东会决议。确立告知和默示同意制度,解决了过去某些股东通过不参与的方式来阻挠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这是公司法对股东意志的充分尊重,同时也是一大进步。但股东们仍可通过章程相互约束,确保公司稳定。
4. 有限公司不再规定董事会每年召开的法定次数以及开会前的通知要求。
5.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
6. 有限公司中,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7. 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得到了增加。根据公司法第143条,存在四种情况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在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时,股东持异议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况。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条款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