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者在投资“原始股”后未能获得预期收益时,他们往往渴望一个明确的解释。这时,投资者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合同的另一方是谁。
依据《民法典》,合同关系被严格地定义为具有相对性。这代表着合同的主体、内容和责任都具备相对性。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通常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换言之,合同外的第三方无法主张合同权利,而合同的双方也无法为第三方设定责任。
在许多股权转让合同中,直接与投资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往往是公司的原股东,而非公司本身。若要直接追究公司的责任,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因为合同的主体并非公司。尽管许多投资者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时,期望公司能承担责任,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这里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如果公司直接发行股份给投资者,那么应该签订的是认购合同而非转让合同。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自我持股有着严格的限制,基本上不会出现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不特定的投资者的情况。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投资者应该仔细审查合同的主要参与者是谁。若合同另一方为股东而非公司,则应谨慎对待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如合同中存在“回购条款”,即公司如果不能按预期时间上市,则以特定价格回购投资者持有的股份,那么投资者应确保该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投资咨询公司的角色及其责任
在“原始股”交易过程中,投资咨询公司常以代理人身份出现,持有公司股东的授权委托书,与其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原理,投资咨询公司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咨询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如推介会和电话营销等手段开展业务,在宣传时常常会强调公司上市后的高回报而忽视或避谈上市过程及进展。这些宣传资料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但若其中的承诺具体且对合同的订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则可被视为合同条款。
由于投资咨询公司在宣传时可能存在夸大或欺诈行为,受欺诈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欺诈的故意是相当困难的,尤其是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他们可能难以掌握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
“原始股”交易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变得尤为困难。许多公司的资质和能力并不足以达到上市的标准,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这场交易的结局。投资者一旦参与其中,他们的命运也就被注定了一般。投资者在参与此类交易时需格外谨慎,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