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正常损失,指的是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损耗。这包括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或霉烂等损失以及其他异常损失。企业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非正常损失涉及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通常出现在采购、生产、保管及销售环节。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审查与稽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确认是否存在正常损失。这一步需要深入分析企业的会计报表。审查资产负债表中的“待处理财产损益”项目,进一步核实凭证,明确损失是流动资产还是固定资产,因为只有流动资产的损失才可能涉及增值税调整问题。查看损益表,如果“营业外支出”金额较大,应进一步了解凭证中是否有非正常损失项目。还需要分析财务指标,观察是否存在通过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来隐瞒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对此,应重点审查“原材料”、“产成品”以及“生产成本”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自行消化非正常损失的情况。
分析存货的呆滞金额。通过审查存货明细账,特别关注长期连续结转但金额未变的呆滞金额,核实实物是否存在。对数量少但金额较大的品种进行实物盘点,确认是否名实相符。对已短少的存货,已销售部分作相应的销项税额处理,损失部分则作进项税额转出。
进行债权赔偿分析。部分非正常损失应由外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方会进行赔偿。赔偿协议内容可反映非正常损失的真实情况。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能产生经济诉讼,相关诉讼材料也能反映损失情况。通过保险公司赔偿时的企业存货损失情况资料,也能证实自然灾害等导致的损失。
接下来,审查非正常损失是否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在确认企业发生的损失后,如财务核算已作账务处理,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审查其账务处理情况。查看“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借方发生额的对应关系,确认是否已作进项税额转出。若直接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损失,也需采用相同方法查看其是否正确处理进项税额转出。若企业未及时正确核算处理非正常损失,应分析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并在转出进项税额的同时相应贷记相关账户。
稽查“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正确性。核实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注意损失货物的时间点,避免延期转账现象。检查计算方法是否正确,防止人为减少物耗项目进而减少进项税额的情况。通过全面稽查,确保企业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