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部分案件的裁决是基于旧版公司法,因此申请者仅享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而并不具备复制权限。当这些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时,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正式实施,并明确规定,除了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需要得到公司同意外,其他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均可进行查阅和复制。
那么,在执行阶段是否应该适用新修订的法律条文呢?这会不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8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于在公司法实施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或事件所产生的纠纷,如果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就意味着,对于在公司法修订前发生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依然需要遵循旧公司法的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旧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新公司法的规定来执行。
对此,123律师网(12364.com)认为,借鉴并适用新法,不仅符合当前保护中小股东弱势群体的趋势,也契合了公司法修订的初衷。针对这类案件,可以参考公司法的规定,允许申请者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此项权利的行使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当使用的限制。
虽然部分案件是基于旧的公司法作出裁决,但在执行阶段可以灵活地参照新公司法的规定来处理未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这既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也体现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