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原理中,股权转让的收益属于资本利得的一种。资本利得的计算基础是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与被转让财产的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表述,股权转让所得是企业“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也可以理解为“股权转让价减去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所得与其他财产转让所得有一个重要的区别。除了单纯的财产处置收益外,它还可能包含“持有收益”的成分,即转让人在持有股权期间,基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利润而享有的权益增长部分。如果被投资企业将这些新增的盈利全部分配给股东,它们就成为股权持有人的股息所得。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基于法律要求和经营需要通常不会进行全额分配。未分配的盈余留在被投资企业,形成“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对股权持有人来说,这些保留的盈余增加了股权的内在价值,并在处置股权时以资本利得的形式实现。
依照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股息性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有着本质的不同。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得的已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对于内资企业,这部分所得可以享受税收抵免,仅就差额税率部分补交所得税;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从其他企业分得的股利则完全免税。相比之下,财产转让所得需要全部纳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来说,其中的内含股息部分(即持有收益)相当于承担了双重税赋。
在股息与资本利得税负不同的背景下,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口径的规定,以及是否确认其中可能存在的持有收益,对企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行为,特别是转让时机的选择,具有直接的影响。如果税法不区分“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而是将股权转让价与成本价的差额全部视为应税所得,那么股权持有人可能会倾向于在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全部分配后进行股权转让,以最大化利用股息免税的优势。反之,如果税法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中的“持有收益”部分可视为股息,那么股权持有人就不会太在意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因为他们可以从计税基础中剔除相应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