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活动时,采购人可以进行集中采购,并需要制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那么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可以成为营利事业法人呢?下面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读者解答相关疑问。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是营利事业法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且属于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根据本级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当事人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1. 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3.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4.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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