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曾经是一家国有商业企业,隶属于市商务局。为了顺应改革潮流,该商场于1998年开始计划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在得到了商务局的同意和国资局的批准后,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最终确认了改制方案。市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也于1998年7月批复了这份方案,同意商场按照“零资产出售”的方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改制过程中及之后,有关王某和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王某作为主要的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被其他股东指控在改制时隐瞒滞留国有资产等问题。市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指令审计局等部门展开调查。审计报告结果显示,商场确实存在国有净资产220余万元未被评估或滞留。
针对这一问题,领导小组在接到商务局的申请后,于2002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撤销某商场改制方案批复的通知》。通知指出,商场在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和滞留的国有资产达220余万元,违反了市委、市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决定撤销对商场的改制批复,恢复其国有企业性质,并要求市工商局依法撤销其公司注册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
王某对此《通知》表示不服,以市为被申请人向省申请了行政复议。其复议理由主要包括:一是隐瞒滞留国有资产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保护国有资产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收回等,而不应直接撤销企业改制方案、恢复原企业性质;三是工商局吊销商场营业执照的行为不合法。
市在回应复议申请时表示,《通知》是领导小组对商务局的批复,属于机关内部公文往来,并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对此申请行政复议。市还指出,如果确实可以复议,被申请人应为领导小组而非市。
复议机关在审查后认为,领导小组作为市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其发出的《通知》已经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影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对市申请行政复议。《通知》中关于某商场改制时隐瞒滞留国有资产220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责任认定不明,且撤销改制批复、恢复原企业性质及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基于以上理由,省作出了撤销《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涉及的国有资产问题作出准确界定,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对于本案的评析如下:
一、《通知》虽然表现为内部行文,但其内容和对申请人的影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申请人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
二、领导小组作为市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应由设立它的市承担。
三、不能直接以隐瞒滞留国有资产为由,将已经过两次改制、成为私营企业的某商场恢复其国有性质。公司的撤销权应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行使。对于企业存留的国有资产,应在公正审计后确定性质,分清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领导小组直接决定恢复国有性质的做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