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之争议解决规定解析》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之争议解决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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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重要法令文件《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规定了一系列规范要求。此法规定,凡涉及香港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证券合同争议及侵权争议,均需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并适用我国法律。这一规定超出了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立法权限,违背了仲裁自愿及仲裁机构平等原则,亦与《公司法》的条文有所冲突,且与其初衷背道而驰。为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应对争议解决条款进行适时调整。跨境证券争议及侵权争议的解决方式与准据法等问题,应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允许境外上市公司股东自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并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跨境证券合同争议准据法的自主选择。

【关键词】海外上市;公司章程;争议调解;法律适用

【写作年份】(此处留空,依具体情况填写)

【正文】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是由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其与《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共同构成了规范境内企业海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活动的主要法律框架。多年来,《必备条款》在规范境外上市公司的组织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以及保护境内外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法律与实践不断发展,《必备条款》的一些规定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与不足。特别是其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其规定跨境证券合同争议及侵权争议必须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适用我国法律,这一规定超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范围,违背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也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一、具体内容解析

《必备条款》中的“争议解决”一章规定,涉及跨境证券的争议包括股东与公司间的争议、股东与公司高管间的争议以及不同股东间的争议等,这些争议可能基于公司章程产生合同争议,也可能涉及侵权争议。对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跨境证券争议原则上应通过仲裁解决;而对于在其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争议解决方式则需根据相关谅解协议或协议来确定。

这一规定忽略了当事人自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也未对解决跨境证券争议的准据法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也可能会导致在实践中的适用困难。

二、立法建议及改革方向

为了更好地保护境内外投资者的权益,促进海外上市活动的健康发展,《必备条款》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应进行适当修正。应当允许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自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并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跨境证券合同争议准据法的自主选择。对于跨境证券侵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准据法等问题,也应给予更大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情况的需要。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应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必备条款》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应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寻求更加合理、公平、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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