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股权代持现象屡见不鲜,在进行股权代持之前,双方需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那么,在签订这份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就由123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一些相关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仔细阅读!
关于股权代持协议,你需要知道的事
股权代持涉及三种主要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较为简单的个人法范畴;其次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最后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对于第一种关系,只要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能够证明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实际股东的出资就可以从债权角度得到确认。股权对于实际股东来说,往往比因代出资产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确认实际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些人认为应该根据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那么就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的股东。但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在考虑是否认定实际股东身份时,还需要顾及公司的稳定性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通过名义股东来行使股东权利,且公司和其它股东对实际股东的股权代持情况并不知情,那么为了维护公司的法律关系和保护其它股东的利益,可能不会认定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但如果公司和其它股东知道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权利并承担责任,那么公司和其它股东就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应该承认实际股东的真正身份。由于中国法律尚未引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通常会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
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需要平衡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在这个信息繁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情况是非常困难的,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近代民法理论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等基本原则。如果名义股东擅自出让股权,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地,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等原因被追讨责任时,也不能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那么实际股东也不能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双方需要了解被投资公司所在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例如,根据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规定,有些行业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被投资公司的行业对投资者有主体资格限制,而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类协议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最后在实际操作中,被代持人还需要及时了解和采取一些预防措施,防止代持人未经同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公司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其他限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代持人的权益。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是一项复杂且需要谨慎对待的任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股权代持的相关事项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