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的数量激增。由于市场经济机制的优胜劣汰以及经济危机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面临破产风险。对此,本人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并尝试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对民营企业的破产实践提供指导。
一、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 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异常偏低。尽管新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两年多了,但在湖南永州市县(区)两级法院,仅有少数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得以审结。与此相反的是,许多民营企业却选择非正常方式退出市场。这其中存在四个主要原因:一是债务人缺乏申请破产的意愿;二是部分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缺陷,无法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三是债权人更倾向于通过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追讨债务;四是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过于严格。
2. 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混乱,公私财产混同现象严重。大部分民营企业没有像国有企业那样建立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中,存在大量财务混乱、投资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企业财产不明或被转移等问题。常见的现象包括:投资人将企业收入不入账、使用个人账户进行企业经营资金往来、随意使用或处分企业财产等。
3. 破产债权的确认存在困难。由于民营企业的财务报表资料不全或账目不清,审核和确认破产债权的工作难度较大。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恶意串通,虚构或承认不存在的债务,侵害多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法院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定位不清。在新《企业破产法》下,法院更多地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以体现公正性和独立性。破产管理人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方面还存在不足,难以履行法定职责。这导致法院不得不主动介入处理具体问题,既增加了工作量,也违反了法院的指导监督原则。
5. 法院的维稳压力和风险增加。企业破产后,虽然实体消失,但其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仍需转嫁。民营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和敏感债权清偿等问题,而缺乏相应主管部门和当地支持的民营企业,其处理难度比国有企业更大。这容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加强对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力度,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监管,明确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的职能关系,并加大法院应对的准备和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