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营期限届满。部分在80年代中后期及90年代初期成立的外资企业,由于经营期限已满,投资者决定不再延长经营期限,从而选择终止清算。
2. 投资决策失误。部分企业在设立之初,未能充分调查市场环境和政策背景,导致投资决策失误。这种失误最终可能导致企业不得不选择终止。
3. 经营性亏损。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或市场环境恶化,长期亏损,若继续经营则将面临更大的损失,因此选择终止。
4. 中外合资(合作)者之间存在较大分歧。由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者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在企业经营等重要问题上存在分歧,最终选择结束合作关系。
5. 境外母公司发生重大变动。境外母公司出现股权转让、大股东变更或亡故等变动,导致新的股权购买者或继承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境外投资人对全球布局进行调整,决定撤出中国市场,从而导致企业终止清算。
外资企业终止的方式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分类:
从经营期限角度看,可分为经营期限届满的正常终止(除非投资人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和经营期限未满的非正常终止。
从投资人主观意愿角度看,可分为投资人主动决定终止(包括企业继续存在但投资人将出资转让给他人,退出该企业)和因客观原因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被迫终止(如法院裁定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
具体的外资企业终止方式包括:
1. 自行主动清算。
2. 因工商局处罚而吊销营业执照,被迫进行清算。
3. 未进行清算,因债权人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参照《公司法》第184条)。
4. 停止经营,投资人或管理人员撤离。
5.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回收投资或转让投资义务、债权债务。
6. 通过变卖资产方式回收投资,随后进行清算或非法撤离。
除股权转让方式外,其他方式均会导致外资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因此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