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的转让与持有
香港A公司收购了香港B公司,同时也收购了B公司在深圳独资的C公司。在A公司接管C公司后,张某持有一份由B公司、C公司盖章以及C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字的股权转让证书,声称拥有C公司的5%股权。在工商登记中并未记载这一股权转让。关于这5%的股权转让的效力以及股权转让是否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我们来进行探讨。
要明确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以转让方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的。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尚未通过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有效取得股东权,那么他与第三人订立的将自己根据前一转让合同即将取得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不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这种情况下,应视为符合《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受让方在订立合同后取得了股东身份,从而获得了对该股东权的处分权,那么再次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更符合成全合同当事人、加速股权流转的司法效率目标。
如果股权受让方已经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并获得公司的承认,那么自然享有股东资格,可以依法将其受让股权转售他人。至于在变更股东名册后是否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原则上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规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其他《民法典》规定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帮助。点击此处查看更多相关信息,或访问我们的网站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