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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权,其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自身却没有采取法律行动时,这时,公司的股东可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所获得的赔偿最终将归于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如果监事存在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股东也可以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同样的请求。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如果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三十日内未采取行动,或者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给公司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任何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行为,符合前述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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