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股票委托交易越权行为应对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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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赖某

被告:某证券公司

回溯至1995年10月31日,赖某委托某证券公司的营业部购买新上市的玻璃股票。赖某下单购买500股,限价为每股15.40元,并支付了人民币7754.40元。该营业部却以超出赖某限价的每股15.45元的价格为赖某购入了同样的股票数量,总计花费7779.58元。当赖某发现这一操作并试图撤销委托时,被告知委托已经成交,无法撤销。赖某拒绝承认这些股票归其所有,并要求证券公司返还部分价款7725元。证券公司承认操作失误,愿意补偿赖某因超出限价购买股票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双方产生纠纷,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关键问题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证券公司超出委托价格购买股票引发的纠纷。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界定证券公司的行为性质。按照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精准快速地执行买卖指令。只有这样,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后果才能由客户承担。如果证券公司的行为超出了代理权范围,且未经客户事后追认,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证券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证券公司的员工超越了客户的委托价格购买了股票,因此后果应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即“吃进”自己越权购买的股票,并应赔偿客户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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