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等相关的契税政策规定(财税[2012]82号),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是否对承租人的房屋和土地权属征税?在合同期满后,承租方回购原有房屋和土地权属时,是否免征契税?并且该政策是否适用于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答:根据财税[2012]82号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对于承受承租人的房屋和土地权属,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税。而当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承租方回购原有的房屋和土地权属时,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义,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的规定,指的是那些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公司在名称中可以使用“金融租赁”的字样。未经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除非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售后回租业务在此规定中指的是,承租人将自己的物件出售给出租人,并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然后再从出租人那里租回该物件。这种融资租赁形式中,承租人和供货人是同一人。通知中的“金融租赁公司”,指的是那些经过批准、合法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企业。这些政策规定适用于所有符合定义的金融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