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公司营业执照应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等。
三、修改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关于首次出资额、缴纳时间以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四、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没有特定的比例要求。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需要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删除了关于验资证明的提交要求。
七、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未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八、删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等规定被删除。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删除了关于首次出资额和缴纳时间的规定。剩余的条款维持不变这次公司法关于注册资金的修改大幅度地减轻了公司设立时的资金压力,更加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股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条款解析
变更条文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及最低限额有特殊规定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原规定:原先,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定为人民币五百万元。若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更高要求,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调整内容十一:将原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对第一段内容进行修订。
原内容对比:原先第八十四条提及的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手续,现在集中在第一款中表述。
调整内容十二:对第三段内容的简化与调整。
原内容对比:原内容中涉及了发起人首次出资后的多项流程,现在简化为只需进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负责登记申请。
删节内容:删除了原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的内容。
新规定:当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的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进行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则公告后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简化与调整,删减了部分冗余内容,并强调了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必要性。这样的改革有助于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