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主要形态之一,其运营与解散均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当有限责任公司面临营业执照被吊销、股东会议决定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进行清算。那么,这清算组是如何指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解散清算时,清算组应由公司的股东组成。若因某种原因逾期无法组成清算组,债权人则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83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中明确指出,公司因第180条的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应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若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再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 第7条提及,公司应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十五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
3. 第8条则详细说明了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后,应及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这些人员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产生,也可以是从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选定。
综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指定,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应由股东组成。若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法律咨询,建议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进一步的了解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