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明确如下:
1. 投资人必须是单一的自然人,且仅限于中国公民。
解释:此处的投资人指的是个人,不涵盖法人实体;也不包含港、澳、台同胞。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以及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均不被允许作为投资人。
2. 个人独资企业的命名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样。
3. 投资人可以用个人财产进行出资,也可将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来源。
详解一:个人独资企业允许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非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但以“劳务”形式出资并不被允许。
详解二:当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若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那么仅需以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若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则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全权承担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但家庭的其它成员的财产并不能被用于承担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
详解三:当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若选择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那么需要在申请书中明确标注;若未作标注,则默认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重要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并不需要“企业章程”,同时也没有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要是对投资人资格、企业命名及出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并遵循相关规定,即可成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