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设立程序详解

集团公司设立程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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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是由多个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集合体,虽然其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由于其内部成员企业众多,也不能进行对外投资。企业集团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若要将企业集团设立或变更为集团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全国级条件如下: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且至少拥有五家控股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出资必须为实物或货币,不动产及在建工程不可作为出资形式。

2. 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应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3. 集团内的每个成员单位都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4. 子公司的行业并无限制。

5. 对于集团公司的控股标准,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绝对控股,即超过51%。成立集团公司时,只能以资本的方式进行控股。

6. 若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须经国务院批准。

对于省级(以山东省为例)的集团公司成立条件包括:

1. 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三千万元以上。

2. 必须拥有三家控股子公司。

3.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应超过六千万元。

关于设立程序,首先需要将集团母公司迁入省或市局,并在迁入的过程中申请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以及集团登记。

在提交集团设立登记材料时,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1. 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集团的章程,需母公司盖章确认。

4. 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的文件,以及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可以通过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来证明。

6. 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7. 如果是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还需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

请注意,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文件一般都需要提供原件。如果提交的是复印件,除上述说明外,还需要被委托人签名并声明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时也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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