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响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机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规范其财务行为。为此,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以下是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关于财政部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虽然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已经失效,但其内容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司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些财务报告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并且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前20天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对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公告。
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公司需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应先使用当年利润进行弥补。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
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那么股东必须将违规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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